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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燕:做工伤认定中的“神探”
    来源:杏彩体育发布:2024-02-11 22:34:19访问量:1

      搜集证据、还原真相、依法执行……这并不仅仅是公安部门神探们的专属工作,在杨浦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也有着这样一群人正做着这些事。他们抽丝剥茧厘清细节,屡赴现场找寻证据,依规执行坚持原则,他们这样做只为一件事———认定工伤。

      本期讲述的主角就是一位长期工作在工伤认定一线的“神探”———杨浦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沈燕。

      搜集工伤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是我们工伤认定中的首要工作。证据为王,这不但是司法机关坚持的裁判规则,也是我们工伤认定过程秉持的原则。因我们对于工伤认定所做出的裁定需要证据的支撑。然而,工伤认定都是在伤害发生之后才进行的,想在事故发生后掌握相关的证据,并非易事。多年工作中,我发现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直接去现场进行搜证、验证。

      几年前的一个冬天,一家印刷厂的工人小许正在车间里做裁切纸张的工作。由于临近春节,工厂关于红包的订单特别多,需要人手去烫印车间帮忙进行红包外包装的烫金工作,小许因此也被车间领导喊去帮忙。因为平日里大家也相互学习,有时偶尔串串岗,做些其他工作,所以小许就没有拒绝,同意去做烫金的工作。在烫金时,烫金的机器将他的手指压在其中,导致他除大拇指之外的四根手指皆被烫在了一起,无法分开。

      在小许来到窗口申请工伤认定后,我对他的情况做了了解。一个20岁刚出头的年轻人,还没有开始一展他的事业宏图,便因为这个事故遭到了几乎毁灭性的打击,说着说着他痛哭不止。按照程序,我们来到了这家印刷厂,想要做出详细的调查,但是厂方非常不配合,不仅将我们拦在门外,还拒绝与我们沟通。不得已,我们穿着统一制服,身挂工作胸牌,携带着区政府所开具的介绍信,再次来到厂里。同时,我们还让小许来到车间现场,用现场模拟的方式还原了事故发生的景象,并以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

      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只要有疑点我们都会一次次去求证。曾经有一名劳动者来到我们窗口,表明自己下班后在距离工作地点约十分钟路程的地方遭遇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有必要进行工伤认定。他表示,自己每天晚上6点准时下班,而根据交警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晚上的9点以后,这名职工解释称因为那天傍晚下了场大雨,自己在一个屋檐下躲雨,因此才晚回家。

      我们对他的话是有一些疑问的,但质疑也需要证据来说话。为此,我们数次去考察这个事故的真实性以及可能性。我们先是陪劳动者前往了当时他躲雨的地方,当时此处没有一点可以躲雨的雨棚或者可遮盖的屋檐,但是他却坚称当时是有的,因此这条证据被搁置了。之后,我和同事们又想到了另一条线索,同事找到了气象局,并查询到了那天的天气情况。根据气象局的记录,当天在晚上8点前没有下过雨,这名劳动者的话显然是编造的。因此能证明,这名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确实不属于其下班的合规时间。

      抽丝剥茧,辨清伤与病,也是我的重要工作之一。一些来要求认定工伤的劳动者会犯一个错误,那便是伤、病不分。因此,我又多了一个任务———帮他们弄清“伤”与“病”。职工林阿姨是一家单位的洗碗工。由于单位里的碗筷是放在箩筐里进行清理洗涤的,因此她常常需要弯下腰来进行工作。在一次清洗的过程中,林阿姨因为推箩筐时用力过猛摔了一跤,造成了她颈椎、腰椎间的老毛病犯了,并且还诱发了神经根性颈椎病的急性发作。经过一个星期的紧急治疗之后仍没有正真获得有效缓解,因此在医生的建议下,她进行了积极的手术治疗。在治疗出院后,林阿姨想到了自己的伤是因摔跤引起的,因此申请了工伤认定。她将许多老毛病如腰椎间盘突出、脊髓损失、伴椎管狭窄等等以及因摔跤而引发的急性神经根性颈椎病都列入认定申请中。

      我在了解了她的情况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告知其:前三者应为“病”,不属于工伤范围。后者因为是在上班时间内在工作场合,确实因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害,因此能认定工伤。在说明情况后,她悻悻而归。但是,她并没有就此罢休,又多次上门找到了我,觉得自身确实是在工作场所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受的伤,为什么就不能算“工伤”呢?我对她的情况做了再三的确认,同时也拿出了医院出示的具体病情认定,对照后,我还是认为她的“病”不能算作工伤。她讲了很多家里的困难和自己的伤病。虽然我很同情她,但是在安慰她之后,我只能坚持原则。

      伴随着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剧增,现在许多工伤事故的焦点从侵权引发的矛盾转移至职工发生意外事故后受到的伤害定性问题,究竟是病还是伤,抑或属于自残、自杀,这些都要求我们参与认定。所以,我认为对于职工而言,很有必要科普一下如何区分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伤与病。

      我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已十余年了,每每看到工伤职工被伤痛折磨着,让我总想为他们多尽一些心力,所以我常常会忍不住“多管闲事”。

      老张原本是一家环境研究公司热炉实验的操作员。有一次,在工作中由于热压罐的温度过高,导致他在打开时被流出的热液所烫,全身当即受到大面积烫伤,立马被送往附近医院做治疗。在医院的初步诊断与治疗后,他来到我们这儿,想要申请工伤认定。我当时看到他时,第一反应就是心疼,因为他全身除了脸、颈等个别部位外其余80%的地方均遭到了烫伤,虽然医院为他做了初步的治疗,但他仍显得相当痛苦。

      在与他沟通中,我发现他所在公司未替他缴社保,这直接影响到了他个人工伤后续的一系列赔付问题。于是,我与同事上门与公司做沟通,结果发现,公司非但不清楚其中的法律规定,更是打算采取“拖延战”,以逃避支付过多的工伤赔偿金,毕竟老张烫伤的费用、后期恢复的费用都摆在那儿,他耗不起这一段时间。若公司等老张治疗费窘迫时再与其协商赔偿,势必会逼迫老张退让妥协,让老张的权益受损。

      为了维护老张的权益,同时也为了向此公司普法,我一边拿出《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一边告诉对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并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内关于“新发生的费用”进行了解释。除此之外,我还给对方算了一笔账,如果他们坚持不补缴社保,那么根据老张80%烫伤的工伤程度而言,公司需要赔付的金额一定比补缴社保以及支付医疗费用的总数要多得多,现在只需要补缴社会保险,那么这笔工伤赔付金额将按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对公司而言是没有坏处的。

      经过我的一番劝解后,公司愿意配合为老张补缴社会保险,同时也愿意支付那笔医疗费用。目前老张正在进行工伤赔付,相信不久之后,他便能拿到属于自己的这笔赔付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