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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8号)
    来源:杏彩体育发布:2024-01-07 17:38:45访问量:1

      《公民警察警徽运用办理规则》现已200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警察警徽的庄严,正确运用警徽,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警徽图画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赤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第三条警徽是公民警察的标志和标志。公民警察有必要保护警徽,保护警徽的庄严。

      除前款规则的景象外,运用警徽及其图画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民警察机关同意。

      第五条悬挂警徽,应当置于明显方位。运用警徽及其图画,应当严厉、严肃,严厉按照份额扩大或许缩小。不得运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许不合规格、色彩的警徽。

      第七条警徽为公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运用、制造、仿制、假造和生意警徽,也不得运用与警徽及其图画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办理机关的公民警察和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厉遵守本规则,对违反本规则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九条对不合法持有、运用、制造、仿制、假造或许生意警徽的,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