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服务热线0516-89862888
    媒体公告
    媒体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媒体公告
    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 被判刑并处大额罚金-济南刑事律师
    来源:杏彩体育发布:2024-04-12 14:54:35访问量:1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郝某某从他人处购进无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的“Slimfigure”减肥胶囊,在明知该减肥胶囊含有有害成分且部分客户服用后出现失眠、恶心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人黄某某销售。黄某某明知该减肥胶囊含有有害成分,仍然予以销售,并发展代理。经鉴定,郝某某的销售金额为232000元,黄某某的销售金额为376500元。自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黄某某发展杨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李某某作为代理销售“Slimfigure”减肥胶囊。唐某某、吴某、李某某明知该胶囊是含有有害成分的“三无”产品,仍予以销售。经统计,唐某某的销售金额为68810元,李某某的销售金额为44811元,吴某的销售金额为19790元。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XX机关投案。李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来得到的10611元,吴某退出全部违法来得到的10000元。

      案件来源: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律师张海伟分析如下:被告人郝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吴某已经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结合本案做多元化的分析,郝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吴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郝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吴某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本案中对郝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吴某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郝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吴某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第一档刑期,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黄某某、唐某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五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李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郝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李李某某、吴某退出的全部违法来得到的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关注@刑事律师张海伟 (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不错过任何案件细节,力争取得最佳辩护效果)看案例,学法律 ,涨见识,防风险